各种婚外性关系,以及法律后果
各种婚外性关系,以及法律后果
在中国人的普遍认知中,唯一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性,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然而结婚证是死的,人是活的,一纸婚书,挡不住万丈红尘中的滚滚欲望。有多少的婚外性,在或明或暗地发生。只要有婚外性,都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突破,为大家阐述,不同的婚外性所涉及的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一、性别
百度百科对于“性交”“性关系”“性生活”等概念解释,皆指异性之间。
如果是同性呢?
1. 目前在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恋婚姻。
2014年10月,库克在《商业周刊》网站发表文章明确表明自己为同性恋者。97年演唱会张国荣公开向所有人表明他和唐鹤德的同性伴侣关系。2015年初爱尔兰卫生部长利奥·瓦拉德卡18日宣布“出柜”。哥伦比亚女部长公开表态出柜对象同为女部长。台湾名嘴蔡康永坦陈自己与男友的10多年恋情。……全世界各国法律对于同性恋婚姻,目前认同和反对的声音参差各半。
但我国目前,不认同同性婚姻。2015年12月16日长沙一对男同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虽然败诉但俨然成了我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
2. 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强奸罪。
2010年5月,北京一名42岁男保安深夜将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性侵,事后警方将这名保安抓捕归案,但因没有男性被性侵的相关刑法条例,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著名的歌手红豆因长期猥亵7名12岁到14岁男童,于2002年6月20日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零六个月。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其中的“妇女”改为“他人”, 猥亵罪不再分男女,男性将成为强奸受害者。
二、年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罪。违背妇女意志,例如暴力强行、下迷药等实行奸淫行为,这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强奸罪形式,这里不过多阐述,
2.奸淫幼女罪: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即便幼女没有不同意甚至乐意、即便男方没有采取强行方式,双方“合意”“和谐”,但是只要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
真实案例:12岁幼女奋不顾身、死心塌地地跟着18岁男孩打工走天涯,怀孕数月时,男孩以强奸罪被判处3年6个月。13岁女孩主动住在男网友家,住了三天多次发生性关系,23岁男网友因强奸罪被判处四年五个月。
3.未满14岁男孩不负刑事责任。不管是男孩强奸、还是双方自愿,不论男孩的对象是否未满14周岁、或者对象是男是女…未满14周岁男孩无须对他采取的性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下类似案件屡见报端:一个13岁黑龙江少年,强奸同村14岁花季少女,因未满14岁被释放,获释次日将少女母亲杀害,最后仅被劳教一年半。
三、地点
男女高速隧道车震 被查时称:精神不好提提神!最后被交警简短教育后驶离。不正当理由的隧道停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但不为稀奇,但冠之以“车震“则让群众眼前一亮,登上头条。
联想之前范爷“马震“,以及沸沸扬扬霸占头条好一阵的”优衣库“视频……车、马、更衣间、候机室、野战,笔者承认自己的想象力弱爆了。现在整理下”不同地点不同法律关系“。
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例如公园、超市、教室……更衣间、荒山野岭、公厕卫生间内,不易为人所见,应不属于。
例如,小情侣在公交车、地铁等公众场合忘情亲热,一般不会有行政责任;然而在公交车上,旁若无人激吻乱摸半个多小时的劲爆场景,身边的人都尴尬不已,司机无奈地用广播发出提醒,情侣却更进一步,这样就很危险会被请到派出所了。当街嘿咻有风险,地点应 “私密“。
2.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婚姻
在国人的传统意识中,婚姻里的夫妻生活,是唯一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性行为。然而灯红酒绿、滚滚红尘,多少欲望让婚姻如同一纸。
1. 婚内无奸。
婚内不构成强奸。但是,夫妻长期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男方强行性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随着离婚率上升,婚内强奸罪越来越多。我国刑法第236 条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丈夫强奸妻子的, 完全符合刑法第236 条的构成要件。
2.一夜情、与他人通奸。网络约炮、一见钟情、酒后性起……..双方你情我愿,没有金钱交易,只是双方的生理欲望,不违法。
与他人通奸。是指已婚男女之间或者已婚男女和未婚者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人民群众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经常在中纪委打老虎的文章上见到这个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将原来“通奸“删除,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三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则开除党籍。还特意提出: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开除党籍。“体现出的是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当然,这些只关乎党员。
3.同居、包养。相对“一夜情、通奸“而言,则时间为长期性,已经对婚姻关系造成破坏。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有包养、婚外同居行为,则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可要求另一方进行婚姻损害赔偿。
4.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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