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味精太“心机”,兰溪千里打假记
山寨味精太“心机”,兰溪千里打假记
“兰江味精 精益求精”
上世纪90年代,
兰江味精的广告语在中央电视台播放后,
红遍大江南北
品牌红了,那就有“效仿”的了
请看
这颜色,这设计,
你以为买的“兰江”味精,
仔细一看......
近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根据商标侵权线索,快速反应,“追”到湖南衡阳协助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完成千里打假,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向兰溪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反映,称在湖南衡阳市场上出现了侵犯“兰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鄉润兰江”味精,影响了已在市场上销售近40年的“兰江”味精的销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同时,也影响了公司商业信誉。经多方调查取证,了解到该产品系湖南某农贸土产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销售,已申请注册“鄉润兰江”商标。该“鄉润兰江”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0类(包含食盐芥末,醋,味精、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等),与“兰江”一致,目前还处于商标受理阶段。
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认为“鄉润兰江”味精的商标仿冒了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的知名品牌“兰江”商标,其“鄉润兰江”商标中“兰江”两字更是与“兰江”商标一模一样。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协助企业到湖南衡阳维权打假,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经局领导研究后,稽查大队立即与兰溪市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讨论行动方案,并指导公司完成投诉举报资料准备。随后稽查大队大队长带队随同公司人员赶赴湖南。到达湖南衡阳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与湖南的“兰江”味精代理商进行交流,确定湖南某农贸土产有限公司的场所信息。翌日与衡阳市珠晖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线索情报。珠晖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大队在了解情况后,立即与我局执法人员一起对湖南某农贸土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250g/包的“鄉润兰江”9600包,1kg/包的“鄉润兰江”味精1510包,另发现印有“鄉润兰江”纸箱包装盒255只和“鄉润兰江”复合色塑料小包装袋3632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所以
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模仿的
这样“模仿”可是触犯了法律
敲黑板
划重点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近似
关于“商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向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兰江”味精被侵权应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味精)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小编提醒
商标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在大家以商业目的使用商标或者商标图样的时候,一定要提前查询名称或者商标图样,避免商标侵权纠纷。
通讯员:市场监管局陈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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