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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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村公路的发展和支撑。1月13日,笔者从宿迁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市发布了《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运营与服务”“资金保障”和“附则”。
细化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条例》梳理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公路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工作实际,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村委会职责进行整理和细化: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总体职责;明确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主体责任),在规划编制、管理养护、安全监管、指导监督、运营支持、财政保障等方面工作职责;细化《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强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为解决我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农村公路建设方面,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优化农村公路建设审批流程、《条例》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打捆招标、组织交竣工验收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方面,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并细化了具体工作标准。
农村公路管理方面,加强对农村公路超载超限的管理。明确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规定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细化了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会商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的具体流程。
农村公路运营方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农村公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员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服务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条例》对服务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关要求进行了系统规定: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公路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为立法目的,在立法上作出规定、提出要求;发挥宿迁农村物流优势,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快递等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与物流融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依托农村客运站,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推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融合,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将农村公路的运营与特色产业、特色园区、乡村旅游等实行一体化开发,实现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条例》专章就资金保障事项作出规定。预算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来源保障,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来源,鼓励单位、个人采取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监管保障,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颜靖尧 刘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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