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42死案往事:她被强奸后被迫向尸体捅刀,缘何被判处死刑?
讷河42死案往事:她被强奸后被迫向尸体捅刀,缘何被判处死刑?
黑龙江讷河县城,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以盛产大豆和马铃薯而闻名
在没有支付宝,没有手机,没有快递的日子里,商人们必须到原产地进货
带着大量现金的商人们,在漫无边际的冬雪夜里,来到一农户家后,再也没有出来
徐骊及其团伙成员在南下作案时落网
徐骊最终伏法,她的经历却让办案民警为其留了28年光头
讷河往事: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大案,一起人性变迁的往事
【案件回放】徐骊原为一名幼儿教师,一个漫天大雪的冬夜,她与丈夫吵架后出走,在火车站被贾汶戈搭识。贾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她骗到讷河家中。当晚她被贾强奸后,贾用铁丝捆住其双手将她掐昏丢进地窖。在满是尸体的地窖中,徐骊昏死了几天后,贾见没有杀死她,转念提出要徐合伙去抢劫,若不合作就先杀她全家。并且还逼着徐骊对着地窖中原有的尸体捅刀,同时拍下照片进行胁迫。徐骊无奈成了抢劫杀人团伙中的一员。此后,贾汶戈等及徐骊本人,在齐齐哈尔火车站、讷河火车站等地,以谈生意或介绍工作为名,将单身男女骗到家中,男的先抢劫,用尼龙绳勒死,女的先强奸后杀害,然后将尸体深埋在家中地窖内。随着天气变暖,南方商人们来得少了,徐骊及其团伙们便南下流窜作案,在杭州火车站,徐骊被盘查后,其团伙全部落网。
这是发生在黑龙江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讷河,一起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徐骊被迫参与团伙犯罪后,在南下流窜作案时被抓,当年承办该案的刑警,早早提前退休离开公安队伍,也因为徐骊的经历,该刑警察为其留了二十八年的光头,这是一起灭绝人寰的杀戮,这是一起人性冷暖变迁的刑事案件,徐骊及其团伙成员在被押解回黑龙江时,挣扎着说:我想死后留在南方,不想回冰天雪地的黑龙江,那里是我恶梦开始的地方!是她揭开了讷河县城那个农户家地窖里的42具尸体大案。
她说你可以立大功了,我说了意味着死亡,她还说再也看不到不到三岁的儿子了。这位办案刑警在将徐骊押往重兵把守的站台时,望着那车缓缓驶离站台开往北方的列车,在想也许我可以为徐骊做点什么,也许可以为其争取死缓的机会,徐骊最终伏法了,他也为其留了二十八的光头。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评价贾某及其团伙的行为
九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网络信息并没有进入寻常百姓家,在那个没有手机、没有网络、没有快递的日子里,商人们进货必须到原产地,而黑龙江一个不起眼的小县城,却以盛产大豆和马铃薯而闻名,因此,南方的商人们纷纷前往进货。商人们带着大量现金进入讷河一家农户后,便消失在漫天大雪的冬夜里,再也没有出来。这家农户犹如水浒传里的孙二娘,商人们进去一个杀死一个,留下了大量钱财,这确实在发生在讷河县城,一起真实的轰动全国的刑事大案。
贾某等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
本案主人公徐骊在与老公吵架出家出走后,在冬夜的火车站被贾某以介绍工作为由,进入讷河农户家后,厄运便降临了,如【案件回放】所述,徐骊被强奸并扔于地窖后,从尸体堆中爬出,至此,贾某等团伙成员已涉嫌多起抢劫与强奸案。
01 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与财产合法占有权。
本案中,贾某等团伙成员为了劫取商人们的钱,而将商人们杀死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具有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02 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贾某等团伙成员,对于女性被害人,在抢劫其财物后,先实施强奸再将其杀死,因此,贾某等涉嫌强奸罪。如针对徐骊的行为。
03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贾某等团伙成员针对男性商人行为,应评价为抢劫罪,有致人死的加重处罚情节,而针对女性则涉嫌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不应评价为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因为,贾某等先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后,再将其杀死的行为,只能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
综上,应对贾某等按抢劫罪、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三罪并罚。
评价徐骊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我国传统刑法不区分定性情节与量刑情节,统一使用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概念,导致对共同犯罪各参与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难以确定认定,实践中往往采取估堆式评价方式,一方容易遗漏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在量刑上不均衡。
目前,我国刑法仍存在违法层面共犯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违法层面共犯理论在共同犯罪各共犯人的认定上,区分定性分类与量刑分类,从定性上来说,将各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并分别将其对应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主犯与从犯,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一概使用主从犯的概念,难以准确认定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胁从犯比较特殊,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归于主犯与从犯。如本案中,徐骊被强奸并扔于地窖后,自已从地窖中爬出,被贾某发现后,强迫徐骊对着地窖中的尸体捅刀子,以制造徐骊杀人的假象,胁迫徐骊参与其抢劫杀人的犯罪团伙,致此,徐骊的行为应评价为胁从犯,系从犯。可是徐骊参与团伙抢劫杀人后,积极地引诱男性并与贾某等对其实施杀人抢劫行为,在其后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徐骊起到了主犯的作用,因此,对徐骊的行为应评价为主犯。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可能为主犯,也可能为从犯,应根据其在被胁迫参加犯罪后的表现来具体判断。实际上,胁从犯的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
结语:轰动全国的讷河杀人案已过去多年,徐骊等团伙成员也早已伏法。正是徐骊的行为才使得讷河农户地窖中42具尸体案得以侦破,徐骊也知道说出来对于她意味着死亡,而对于承办刑警可以立大功,徐骊还是说,那位当年的刑警也提前退休,并为徐骊留了二十八年光头,从情上说,也许为了徐骊个人被胁迫的原因,从法上说,徐骊的行为不值得同情,她虽然被胁迫参与犯罪,可是后来却以主犯的作用又实施了多起杀人抢劫行为。最终徐骊及其团伙成员均伏法,讷河那个骇人听闻的杀戮已成往事。
【来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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