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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骑电动车,被对向轿车远光灯晃眼后撞上货车死亡 法院判了:该司机承担一

摘要男子夜骑电动车,被对向轿车远光灯晃眼后撞上货车死亡 法院判了:该司机承担一 半责任 江苏镇江,一男子夜间骑电动车回家,结果被对向车道的远光灯晃了眼睛,一头撞上了停靠在...

男子夜骑电动车,被对向轿车远光灯晃眼后撞上货车死亡 法院判了:该司机承担一半责任

江苏镇江,一男子夜间骑电动车回家,结果被对向车道的远光灯晃了眼睛,一头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上,不幸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当时打远光灯的车主,以及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8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此事发生在2022年10月的一个夜晚,男子史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向家中驶去。

可突然,对向车道上出现了一辆打着远光灯的小轿车,这个灯光极为刺眼,史某一下子就失去了视野,只觉眼前一片白茫茫的。

这时史某开始慌了,他下意识的将车头往路边的道路拐去,想要躲开这刺眼的光芒,可当时路边正停着一辆大货车。

史某没有及时减速,等电动车快要撞上大货车时,才看清了眼前的一切,但此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这样,史某连人带车撞上了货车尾部,当场倒地没了动静。

小轿车司机当时是看到史某出了事故,但他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直接开车驶离了现场。

几分钟后,有路人经过此处,看到倒在地上的史某后,立即报了警,还叫了救护车。可当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为时已晚,虽然医护人员尽力在抢救,但史某的伤势太重,于次日清晨不治身亡。

史某的家人得知此噩耗后,悲痛欲绝,他们始终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后交警队调查了事发地的监控,确认朱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部分责任,而史某的家属从交警队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便将朱某、货车司机苏某以及涉事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138万元的赔偿。

在庭审中,朱某承认当晚确实开了远光灯,但他认为即便如此,也与史某的死毫无关系。

朱某辩称:

1、史某的电动车也有大灯,他应当早就看到了前面路边停着大货车,但并没有减速慢行,没有做好防范措施,这是史某自己的问题。

2、虽然当晚我的车开了远光灯,但并不能证明史某是受我的远光灯的影响,而撞上了路边的大货车。

3、我在经过摔倒的史某身边时,并没有意识到是我有责任,所以没有停留和报警并不违法,这顶多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货车司机苏某辩称,这起交通事故明明是史某开车追尾造成,我的货车停在路边都没动过,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法院又会如何裁量?

法院根据警方提供的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以及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了以下事实:

1、朱某在当晚一直开着远光灯正常行驶。

2、史某在距离前方大货车还有10米左右时,已经发现了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而为了避让大货车,史某把车开到了路中间行驶(注:并未开到对向车道)。

3、在史某把车开到路中间时,正好被朱某的远光灯给闪了眼,史某立即作出躲避动作,结果电动车失控,径直撞向了大货车。

4、朱某在看到史某撞上大货车后,有停车观看行为,但并没有报警或叫救护车就驶离了现场。

结合以上事实,法院作出以下认定:

第一、关于货车司机苏某的责任。

苏某的车虽然停靠在路边,但涉事路段只能临时停靠,且停靠时应当打开双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由此可见,苏某的非法停车行为是造成史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第二、关于开远光灯的朱某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具体到本案,事发路段并没有中心隔离带,而朱某在距离史某的直线距离还有100米时,仍开着远光灯,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外,朱某承认看到大货车停在路边,也承认看到前方的史某迎面行驶,但他却忽视了远光灯对对向史某的视觉影响。

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朱某未停车查看、报警或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而是选择直接离开了现场。

这显然违反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有伤员的,应当立即救助并报警的规定。

因此,朱某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第三,关于史某的责任。

虽然史某 已经身亡,但他生前驾驶电动车时,未遵守要靠边行驶的规定,就算路边有大货车停靠,史某要借道,也应当注意安全后再借道。

因此,史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未能充分观察到路况,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应承担事故的50%的责任,货车司机苏某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故判决由朱某和苏某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史某的家人67万元和57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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